智淼消防分享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設計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城鎮化建設的逐步推進,交通運事業也在不斷的發展,鐵路隧道、公路隧道工程也隨之增多。隧道作為一個特殊的空間,環境相對密閉,人流密度大,一旦發生火災,疏散和撲救極為不便,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一般規定
1、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設計應綜合考慮隧道內的交通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條件、長度等因素。 2、單孔和雙孔隧道應按其封閉段長度和交通情況分為一、二、三、四類,并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單孔和雙孔隧道分類 3、隧道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二類隧道和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其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符合以下規定:對于一、二類隧道,火災升溫曲線應采用RABT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00h和1.50h;對于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火災升溫曲線應采用HC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其中,RABT和HC標準升溫曲線應符合現行 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可供選擇和附加的試驗程序》GB/T 26784的規定。 當采用HC標準升溫曲線測試時,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為:受火后,當距離混凝土底表面25mm處鋼筋的溫度超過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溫度超過380℃時,則判定為達到耐火極限。 當采用RABT標準升溫曲線測試時,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為:受火后,當距離混凝土底表面25mm處鋼筋的溫度超過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溫度超過380℃時,則判定為達到耐火極限。 ■ 其他類別隧道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符合現行 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的規定;對于三類隧道,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對于四類隧道,耐火極限不限。 4、隧道內的地下設備用房、風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地面的重要設備用房、運營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屬用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除嵌縫材料外,隧道的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 6、通行機動車的雙孔隧道,其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水底隧道宜設置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車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車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宜為1000m~1500m; ■ 非水底隧道應設置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車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車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不宜大于1000m; ■ 車行橫通道應沿垂直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并應通向相鄰隧道;車行疏散通道應沿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在雙孔中間,并應直通隧道外; ■ 車行橫通道和車行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4.0m,凈高度不應小于4.5m; ■ 隧道與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雙孔隧道應設置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 人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宜為250m~300m; ■ 人行疏散橫通道應沿垂直雙孔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并應通向相鄰隧道。人行疏散通道應沿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在雙孔中間,并應直通隧道外; ■ 人行橫通道可利用車行橫通道; ■ 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2m,凈高度不應小于2.1m; ■ 隧道與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8、單孔隧道宜設置直通室外的人員疏散出口或獨立避難所等避難設施。 9、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 10、隧道內地下設備用房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與車道或其他防火分區相通的出口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至少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且無人值守的設備用房可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1、在進行城市交通的規劃和設計時,應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四類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機動車輛的三類隧道,可不設置消防給水系統。 2、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網應符合 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 消防用水量應按隧道的火災延續時間和隧道全線同一時間發生一次火災計算確定。一、二類隧道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h;三類隧道,不應小于2.0h。 ■ 隧道內的消防用水量應按同時開啟所有滅火設施的用水量之和計算。 ■ 隧道內宜設置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防給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應采取防凍措施;當采用干式給水系統時,應在管網的更高 部位設置自動排氣閥,管道的充水時間不宜大于90s。 ■ 隧道內的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30L/s。對于長度小于1000m的三類隧道,隧道內、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別為10L/s和20L/s。 ■ 管道內的消防供水壓力應保證用水量達到更大 時,最不利點處的水槍充實水柱不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大于0.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 在隧道出入口處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 隧道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為1.1m。 ■ 設置消防水泵供水設施的隧道,應在消火栓箱內設置消防水泵啟動按鈕。 ■ 應在隧道單側設置室內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內應配置1支噴嘴口徑19mm的水槍、1盤長25m、直徑65mm的水帶,并宜配置消防軟管卷盤。 3、隧道內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設施應考慮排除滲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和滅火時的消防用水量,并應采取防止事故時可燃液體或有害液體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4、隧道內應設置ABC類滅火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類隧道和通行機動車并設置3條及以上車道的三類隧道,在隧道兩側均應設置滅火器,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4具; ■ 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側設置滅火器,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2具; ■ 滅火器設置點的間距不應大于100m。
通風和排煙系統 1、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隧道應設置排煙設施。 2、隧道內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長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縱向分段排煙方式或重點排煙方式; ■ 長度不大于3000m的單洞單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縱向排煙方式; ■ 單洞雙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點排煙方式。 3、機械排煙系統與隧道的通風系統宜分開設置。合用時,合用的通風系統應具備在火災時快速轉換的功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要求。 4、隧道內設置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 采用全橫向和半橫向通風方式時,可通過排風管道排煙; ■ 采用縱向排煙方式時,應能迅速組織氣流、有效排煙,其排煙風速應根據隧道內的最不利火災規模確定,且縱向氣流的速度不應小于2m/s,并應大于臨界風速; ■ 排煙風機和煙氣流經的風閥、消聲器、軟接等輔助設備,應能承受設計的隧道火災煙氣排放溫度,并應能在250℃下連續正常運行不小于1.0h。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5、隧道的避難設施內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其送風的余壓值應為30Pa~50Pa。 6、隧道內用于火災排煙的射流風機,應至少備用一組。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隧道入口外100m~150m處,應設置隧道內發生火災時能提示車輛禁入隧道的警報信號裝置。 2、一、二類隧道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馂淖詣訄缶到y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應設置火災自動探測裝置; ■ 隧道出入口和隧道內每隔100m~150m處,應設置報警電話和報警按鈕; ■ 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或應每隔100m~150m處設置發光警報裝置。 3、隧道用電纜通道和主要設備用房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對于可能產生屏蔽的隧道,應設置無線通信等保證滅火時通信聯絡暢通的設施。 5、封閉段長度超過1000m的隧道宜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要求應符合以下規定: ■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內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 ■ 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 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消防控制室內的設備構成及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控制與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 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的規定。 ■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隧道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 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規定。
供電及其他 1、一、二類隧道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三類隧道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 2、隧道的消防電源及其供電、配電線路等的其他要求應符合建筑消防電源及配電的相關要求。 3、隧道兩側、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應設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其設置高度不宜大于1.5m。 一、二類隧道內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1.5h;其他隧道,不應小于1.0h。其他要求可按相關規范確定。 4、隧道內嚴禁設置可燃氣體管道;電纜線槽應與其他管道分開敷設。當設置10kV及以上的高壓電纜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體與其他區域分隔。 5、隧道內設置的各類消防設施均應采取與隧道內環境條件相適應的保護措施,并應設置明顯的發光指示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