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消防驗收常見問題分析之未區分疏散出口標志與安全出口標志
作者: 發布時間:2024-12-21 13:00:28點擊:3116

問題描述:非安全出口如建筑內會議室的出口錯誤安裝帶“安全出口”字眼的標志燈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2.1.14:安全出口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室內安全區域”包括符合規范規定的避難層、避難走道等,“室外安全區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達地面設施的上人屋面、平臺以及符合本規范第6.6.4條要求的天橋、連廊等。盡管本規范將避難走道視為室內安全區,但其安全性能仍有別于室外地面,因此設計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盡量避免通過避難走道再疏散到室外地面。《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2018 3.2.8條文說明:安全出口是直通室外安全區域的出口,疏散出口是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安全區域的出口,為了便于人員準確識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在進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部位應設置出口標志燈;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4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是通向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必經出口,也屬疏散出口的范疇;其上方也應設置出口標志燈;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設置的出口標志燈應有所區別,安全出口上方設置的標志燈的指示面板應有“安全出口”字樣的文字標識,而疏散出口上方設置的標志燈的指示面板不應有“安全出口”字樣的文字標識。《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 2018 年版)中第 2.1.14 條對安全出口做出了定義。其中“室內安全區域”包括建筑物內避難層、避難走道等;“室外安全區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達地面設施的上人屋面、平臺及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相關要求的天橋、連廊等。由于樓梯間、避難層和避難走道等屬于室內區域,其安全性能有別于室外地面,為了在燈具指示的信息上將通向室外安全區域的出口與其他出口明確區分,在《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一2018 中對用于人員安全疏散的“出口”進行了重新定義:通向室外安全區域、室外樓梯的疏散門界定為“安全出口”,其余通向室內樓梯間、室內安全區域的疏散門界定為“疏散出口”。將以下部位設置的出口標志燈改為“安全出口”標志燈:直通室外疏散門的上方;直通上人屋面、平臺、天橋、連廊出口的上方(室外疏散樓梯出口的上方;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直通室外的豎向疏散樓梯開口的上方等。將以下部位設置的出口標志燈改為“疏散出口”標志燈: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人口的上方;地下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建筑共用樓梯間時,地下或半地下室樓梯通向地面層疏散門的上方;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時通向樓梯間疏散門的上方;需要借助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中,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甲級防火門的上方;步行街兩側商鋪通向步行街疏散門的上方;避難層、避難間、避難走道防煙前室、避難走道人口的上方;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400㎡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上方等。